由于會計制度對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,會計政策、會計估計變更,會計差錯更正等規定中,都提到要調整下年度報表的期初數;會計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,區分重大差錯和非重大差錯兩種處理方法。一般的會計差錯(非重大差錯)僅調整發現當期相關項目。
對于所得稅審核來說,只對所得稅納稅調整,一般不對報表進行調整,因此下一年度也不需要調整期初數,如應交所得稅科目,在下年度進行賬務處理即可,一般金額并不大,按非重大差錯處理,同樣不需要調整報表期初數。
二:有關開辦費的問題
新會計制度、新會計準則,以及稅法對開辦費的規定不同,實際中帶來了混亂。
稅法規定: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,應當從開始生產、經營月份的次月起,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;I建期,是指從 企業籌建之日至開始生產、經營(包括試生產、試營業)之日的期間。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,包括人員工資、辦公費、培訓費、差旅費、印刷費、注冊登記費,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。
會計規定:《企業會計制度》規定,“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,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,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,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。”
實務中可以這樣理解:對于小型商貿企業,一般認為不存在開辦期的問題,從取得營業執照起開始建賬,相關的房租,辦證費等,都作為當期的費用進行會計處理。
如果是對開辦費在開業年度一次進入費用,則當年要按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增,在以后年度作為納稅調減。但是以后年度可能會出現會計崗位更換或其他原因,不一定能做到納稅調減,而且每年都必須提供納稅調減的依據。
所以,對于眾多的私營企業,仍按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更方便些。
三:有扣除限額的費用扣除
由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是一種標準,依據標準計算出來的金額是準予扣除限額的概念,不是必須扣除的金額。如果納稅人實際發生的成本、費用、稅金、損失高于準予扣除限額,按限額扣除;低于準予扣除限額,按實際核算金額扣除。
固定資產折舊、職工福利費、壞賬準備等有一定的扣除比例,企業會計處理中的主要錯誤是,賬務上未進行處理,而在納稅申報中作了納稅調減;按稅法規定,一些廣告費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是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扣除的,這部分則可作為以后年度的納稅調減。
四:預提費用的期末余額
根據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》規定: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,除國家另有規定外,提取準備金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余額均不得在稅前扣除。因此,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計提準備金(除壞賬準備金外)及預提的其他費用的余額不得在稅前列支,企業應在納稅申報時作納稅調整,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一般來說,福利費、工會經費、壞賬準備、銀行貸款利息等可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計提,并按規定可在稅前扣除(要符合相關的比例及條件)。其他的如應付工資,嚴格來說,應是按借方發生額(即實發數)來進行扣除,但實務中如果企業是實行下發工資制度,本年同樣有貸方余額,同樣可不做納稅調整,其他的如水電費,房租等一般也可按同樣的原則進行處理。
五: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事項
依據《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》主要的內容:正常的管理損失,不需報批,如固定資產變賣損失,不需報批,但提前報廢需要報批。人為損失,財產永久性實質損害,政府搬遷損失,經報稅務局批準后可稅前扣除。
債權重組形成的壞賬,單筆金額不大,收款的費用可能大于應收款本身的,由中介出具報告,稅務局可以批準(操作時可和其他財產損失中介審核報告一起申報)。財產損失的申報期限為年度終了后的15天內,一年只能申報一次,所以應及時申報,當年的損失只能在當年申報。